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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以案释纪】党政领导干部指使下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借用公款怎样认定

发布日期:2019-10-23 浏览次数:15469 发布人:集团纪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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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典型案例】

火某,, ,,,中共党员,, ,,,A市市委书记。。。。。。 。赵某,, ,,,私营企业主,, ,,,与火某存在长期利益输送关系。。。。。。 。2016年初,, ,,,赵某以资金紧张为由,, ,,,请求火某帮忙借款。。。。。。 。;;;; ; ;鹉车弥狝市交通局下属的交通投资公司(简称“交投公司”)有闲置资金,, ,,,遂指使A市交通局长兼交投公司董事长方某尽快出借资金给赵某使用。。。。。。 。此后,, ,,,三人多次就借款数额、方式及进展情况等进行商议。。。。。。 。为掩盖事实真相,, ,,,方某与下属的某县交通局长杜某、某县工业集聚区管委会主任李某等人商定,, ,,,通过多家单位之间签订借款协议的方式,, ,,,将公款5000万元由交投公司出借给赵某实际控制的公司。。。。。。 。随后,, ,,,交投公司与县交通局签订《资金使用协议》。。。。。。 。2016年10月31日,, ,,,交投公司向县交通局转款5000万元。。。。。。 。同日,, ,,,县交通局与县工业集聚区管委会签订《借款协议》,, ,,,将该5000万元转给县工业集聚区管委会。。。。。。 。同日,, ,,,县工业集聚区管委会又与赵某实际控制的公司签订《借款协议》,, ,,,并于11月1日将5000万元转给赵某实际控制的公司用于企业经营。。。。。。 。2017年8月,, ,,,“借款”到期后,, ,,,赵某及其公司除归还县工业集聚区管委会100万元外,, ,,,其余本息至案发仍未归还。。。。。。 。

【分歧意见】

对火某未利用自身职务便利,, ,,,而是通过其他具有职务便利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挪用公款,, ,,,以单位名义借给私营企业主的行为如何定性,, ,,,主要有两种意见:

第一种意见认为:火某作为市委书记,, ,,,不具备直接管理、经手、支配交投公司公款的职权,, ,,,不能认定为挪用公款。。。。。。 。由于火某超越职权,, ,,,指使市交通局长方某违规行使职权,, ,,,导致出借的公款无法收回,, ,,,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,, ,,,应认定为滥用职权。。。。。。 。

第二种意见认为:火某因与赵某存在长期利益输送关系,, ,,,在赵某提出“借款”要求后随即应允,, ,,,并向方某表明挪用公款的犯意。。。。。。 。后经三人合谋,, ,,,由方某具体实施,, ,,,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赵某公司用于经营,, ,,,火某从中谋取个人利益,, ,,,三人构成挪用公款的共犯。。。。。。 。

【评析意见】

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,, ,,,火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,, ,,,理由如下:

一、从主观犯意分析,, ,,,认定火某构成挪用公款罪更为准确

滥用职权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,, ,,,滥用职权,, ,,,致使公共财产、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,, ,,,属于结果犯。。。。。。 。挪用公款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, ,,,出于一定目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,, ,,,属于行为犯。。。。。。 。二者均属于职务犯罪,, ,,,而且在实践中,, ,,,挪用公款行为往往与滥用职权行为相伴随,, ,,,挪用公款行为本身就是一种特殊的滥用职权行为。。。。。。 。

区分两罪的关键在于,, ,,,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过程中,, ,,,其犯意是基于法定程序中职务行为行使的违规违法性附随产生的,, ,,,还是基于其他特殊、具体的动机直接产生的;;;;; ; ;刑法处罚的对象是犯意支配下造成的结果,, ,,,还是犯意引发的行为本身。。。。。。 。滥用职权罪的犯意往往是复杂的、多方面的,, ,,,导致的后果通常带有偶然性,, ,,,行为人往往只是预见到结果发生的可能性,, ,,,但并不是积极追求结果发生。。。。。。 。而挪用公款罪的犯意指向性较为特定,, ,,,目的是直接的、具体的,, ,,,行为人对挪用公款这一犯罪结果也是积极追求的。。。。。。 。

本案中,, ,,,火某的犯意内容是认定构成挪用公款罪或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关键点。。。。。。 。;;;; ; ;鹉秤胝阅吵て诖嬖诶媸渌凸叵担, ,,,二人合谋后,, ,,,决定由火某出面通过相关部门或单位“拿钱”,, ,,,解决赵某资金短缺的问题。。。。。。 。为此,, ,,,火某多方寻找筹款渠道,, ,,,最终将方某管理的交投公司作为筹款的源头,, ,,,所以火某的犯意是直接的、明确的、具体的,, ,,,其在主观上突显出明确的导向性,, ,,,直奔挪用公款的主题而去,, ,,,而不是在履职过程中超越其市委书记的职权,, ,,,或不正确履行职权的问题。。。。。。 。所以认定火某构成挪用公款罪更符合其主观犯意的本质特征。。。。。。 。

二、从共犯角度分析,, ,,,认定火某构成挪用公款罪更为准确

1.火某、方某、赵某三人具备挪用公款的共同故意。。。。。。 。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。。。。。。 。挪用公款共同犯罪案件中,, ,,,必须把握三个要件:第一,, ,,,主体方面必须具有两个以上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,, ,,,且至少有一方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;;;;; ; ;第二,, ,,,主观方面各行为主体具有挪用公款的共同故意;;;;; ; ;第三,, ,,,客观方面各行为主体实施了利用其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,, ,,,挪用公款的行为。。。。。。 。本案中,, ,,,火某、方某、赵某均知道自己是在实施挪用公款的行为,, ,,,且相互之间知道是在利用方某的职务便利共同实施挪用行为,, ,,,而且三人对侵犯公款占有权、使用权、收益权的后果都持积极追求的心态,, ,,,符合共犯构成主观要件。。。。。。 。

2.火某、方某、赵某三人共同出谋策划,, ,,,成立挪用公款罪的共犯。。。。。。 。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(简称《解释》)第八条规定:“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,, ,,,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,, ,,,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,, ,,,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。。。。。。 。”该解释规定了使用人与挪用人构成共犯的情况。。。。。。 。实际上,, ,,,不仅仅是使用人,, ,,,其他人与挪用人共同谋划和实施挪用行为的,, ,,,也可以成立共犯。。。。。。 。

本案中,, ,,,火某是挪用公款罪的犯意发起者、积极推动者、决策授意者,, ,,,方某是挪用公款的具体实施者,, ,,,赵某是挪用公款的具体参与者。。。。。。 。三人事前多次充分通谋,, ,,,事中想方设法寻找公款来源予以挪用且彼此合意,, ,,,事后主动追求挪用结果的发生,, ,,,并实际达成目的,, ,,,属于典型的挪用公款共犯。。。。。。 。

综上,, ,,,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,, ,,,在挪用公款过程中必然伴有滥用职权的行为,, ,,,将其行为认定为挪用公款罪还是滥用职权罪,, ,,,需要透过“超越职权、不正确履行职权”的行为表象,, ,,,看到其所侵害法益及主观犯意的本质。。。。。。 。滥用职权罪侵犯的法益是国家机关公务的合法、公正,, ,,,有效执行以及国民对此的信赖。。。。。。 。而挪用公款罪侵犯的法益则是公款的占有权、使用权、收益权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。。。。。。 。;;;; ; ;鹉撑灿霉畹闹鞴酃室夥浅C飨裕, ,,,其行为所导致的结果是造成公共财产被非法使用。。。。。。 。另外,, ,,,从共同犯罪理论来看,, ,,,火某作为市委书记指使市交通局长方某,, ,,,擅自将单位公款挪给赵某用于企业经营,, ,,,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。。。。。。 。同时,, ,,,火某因收受赵某贿赂而指使方某将公款挪归赵某企业使用,, ,,,根据《解释》第七条“因挪用公款索取、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,, ,,,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”,, ,,,还构成受贿罪,, ,,,应当按照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。。。。。。 。


(来源:安徽纪检监察网)

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195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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