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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以案释纪】如何区分亲属间正常馈赠与贿赂

发布日期:2020-01-03 浏览次数:18108 发布人:集团纪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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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典型案例】

刘某 ,,,,,,中共党员 ,,,,,,A市原住建局党组书记、局长 ,,,,,,曾任A市B县城建局局长 ,,,,,,县委常委、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等职。 。。。。。2008年至2015年间 ,,,,,,刘某先后利用担任B县城建局局长 ,,,,,,县委常委、县政府办公室主任、A市住建局局长的职务便利 ,,,,,,多次为其弟弟刘甲挂靠资质承揽工程项目、违规办理企业资质等事项提供帮助。 。。。。。其间 ,,,,,,借刘某家庭购房、购车、孩子出国留学之机 ,,,,,,刘甲先后以兄弟互相帮衬为由送给刘某人民币共计120万元。 。。。。。

另查明 ,,,,,,刘某还收受其他人所送房产、现金等财物折合人民币800余万元。 。。。。。

【分歧意见】

本案中 ,,,,,,对于刘某收受其弟弟刘甲所送钱款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 ,,,,,,存在两种不同意见。 。。。。。

第一种意见认为:刘甲是刘某的亲弟弟 ,,,,,,双方关系特殊 ,,,,,,近亲属之间的财物馈赠不宜认定为收受礼品礼金 ,,,,,,更不宜认定为受贿。 。。。。。刘某利用职权帮助弟弟承揽工程、办理资质的行为可视情况认定为违反廉洁纪律或违反工作纪律。 。。。。。

第二种意见认为:刘某利用职务便利 ,,,,,,为其弟弟谋取不正当利益 ,,,,,,收受其弟弟所送120万元 ,,,,,,具有明显的权钱交易性质 ,,,,,,应当认定为受贿。 。。。。。

【评析意见】

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。 。。。。。

一、是否存在权钱交易是馈赠与贿赂的本质区别

正常的馈赠行为是亲友之间以感情交流为基础的财物赠予 ,,,,,,与接受财物方的职务身份无关 ,,,,,,也不存在“收买”的动机;;;;;;;;以馈赠为名给予对方财物 ,,,,,,请托对方利用职务便利为其谋取利益 ,,,,,,意图以财物换取对方的职务行为 ,,,,,,则是“包装”后的贿赂行为。 。。。。。因此 ,,,,,,是否具有权钱交易性质是馈赠与贿赂的本质区别。 。。。。。

根据“两高”《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》 ,,,,,,区分贿赂与馈赠 ,,,,,,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、综合判断:(1)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 ,,,,,,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;;;;;;;;(2)往来财物的价值;;;;;;;;(3)财物往来的缘由、时机和方式 ,,,,,,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;;;;;;;;(4)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。 。。。。。

本案中 ,,,,,,刘某与刘甲虽然存在亲属关系 ,,,,,,但其收受刘甲所送钱款的行为已超出亲属间正常馈赠的界限 ,,,,,,具有权钱交易性质。 。。。。。

二、如何判断是否存在权钱交易

首先 ,,,,,,从财物往来的背景及财物价值看 ,,,,,,作为亲属间的馈赠或人情往来 ,,,,,,往往发生在逢年过节、婚丧嫁娶等时间节点 ,,,,,,财物价值往往不超过正常合理的范围。 。。。。。本案中 ,,,,,,双方家庭年节期间互有往来 ,,,,,,相互馈赠数百元至数千元不等的年节礼品。 。。。。。但上述大额钱款的收送背景与时间均与年节、婚丧嫁娶等无关 ,,,,,,且各笔均在20万元以上 ,,,,,,尽管双方系亲兄弟关系 ,,,,,,但收送财物的情形及数额明显超出了正常人情往来的范围。 。。。。。

其次 ,,,,,,从财物往来的缘由和时机看 ,,,,,,刘甲送给哥哥刘某钱款的行为均发生在刘某为其承揽工程、办理企业资质前后 ,,,,,,所谓帮衬哥哥购房、购车等只是送钱的借口。 。。。。。在案证据也排除了基于亲情关系的接济、救助等情形 ,,,,,,如刘某当时的家庭财产足以支付购房、购车款;;;;;;;;刘某、刘甲兄妹共5人 ,,,,,,其他兄妹家庭经济条件均逊于刘某、刘甲 ,,,,,,但刘甲从未拿出大额资金接济其他兄妹。 。。。。。

再次 ,,,,,,从双方的主观认知看 ,,,,,,均指向权钱交易的心理默契。 。。。。。刘甲称其承揽相关工程、企业发展均离不开哥哥刘某的提携帮助 ,,,,,,给予刘某钱财的目的是感谢哥哥利用职权为其谋取了大量利益 ,,,,,,嫂子(刘某妻子)还曾多次提醒他不要“忘恩负义”。 。。。。。刘某对此亦予认可。 。。。。。???????杉蕉允帐懿莆锏娜ㄇ灰仔灾视凶徘逦恢碌娜鲜丁 。。。。。

综上 ,,,,,,通过综合分析刘某收受刘甲所送财物的背景、时机、金额以及刘某利用职权为刘甲谋取到大量不正当利益等因素 ,,,,,,足以认定刘某收受上述120万元构成受贿罪。 。。。。。

三、亲属间行受贿行为调查取证中应注意的问题

对于受贿犯罪 ,,,,,,刑法只对收受财物方的身份作出了规定 ,,,,,,即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,,,,,,但没有对行贿方的身份作出规定 ,,,,,,因此理论上不论行贿人是何身份 ,,,,,,只要符合该罪构成要件 ,,,,,,便足以成立犯罪。 。。。。。但实践中 ,,,,,,由于亲属之间存在不同于一般行受贿双方的特殊关系 ,,,,,,因此认定亲属间行受贿犯罪比其他人员的行受贿犯罪更为复杂 ,,,,,,难度也更大 ,,,,,,除了通常行受贿犯罪需要搜集的证据以外 ,,,,,,还应当注意搜集以下证据:

一是足以否定人情往来、亲情馈赠因素的排除性证据 ,,,,,,包括:(1)接受财物一方是否存在经济困难 ,,,,,,确实需要亲属接济、救助的情形;;;;;;;;(2)是否存在正常借款的情形;;;;;;;;(3)是否存在其他共同财产关系 ,,,,,,如共同继承、共同承担家庭债务等;;;;;;;;(4)给予财物的时机、财物的价值大小 ,,,,,,是否存在年节、婚丧嫁娶等收送背景。 。。。。。

二是足以认定给予财物与谋取利益具有显著“对价”关系的证据 ,,,,,,如:(1)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内容 ,,,,,,即双方对权钱交易的主观认知;;;;;;;;(2)所谋取利益的性质 ,,,,,,是正当利益还是不正当利益 ,,,,,,财产性利益(如招投标、承揽工程等经济活动)还是非财产性利益(如上学、就业) ,,,,,,实际谋取的利益大小 ,,,,,,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性程度等;;;;;;;;(3)给予财物的方式 ,,,,,,是否采取较为隐蔽、刻意掩盖财物来源的手段、方式 ,,,,,,如使用他人银行卡 ,,,,,,实际占有房产、车辆却不过户等。 。。。。。

(来源:安徽纪检监察网)

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195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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